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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 现征求社会意见 附全文

常州日报  2015-10-29 08:29

[摘要] 常州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进入立法程序,这部法规叫做《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今天,这部法规条例的草案在常州日报和常州人大网同时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章 制定程序

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等相关资料发给代表。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宣读法规草案全文。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也可以将地方性法规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后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也可以将地方性法规案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后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要求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并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权限范围的,交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处理;属于常务委员会权限范围的,作为代表建议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认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审议或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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