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新国十条”)已近5个月,一些地方偏离老百姓购买力的房价未见明显回落,仍处在买卖双方持续观望的深度博弈期。随着传统的房地产销售“金九银十”的到来,对房价会否逆势上扬的担心,让房产税俨然成为此轮房地产调控能否压死高房价这匹“疯狂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事实上,房产税这一各国普遍征收的地方性税收,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的《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中,就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
“要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住宅,只要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就可以了,不需要通过人大立法程序,这是当前来看最简便易行的”。安体富认为,上世纪80年代个人所得税推出相对容易,因为当时没有多少人能达到纳税条件。现在随着房产越来越重要,房产税越晚推出越被动。
但是,杨志勇认为,应该认识到房产税短时期内可能导致房价下跌。从中长期来看,试图以房产税来降房价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
在他看来,让税收担负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任务,是一个关系到市场与政府界限确定的问题。如果承认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市场,那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发挥基础性作用。如果政策对市场成败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那么市场的调节机制就无从谈起。
“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都有物业税或同类税收,但在金融危机之前,多数地方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房价持续上涨。由此可见,有了物业税或同类税收,即使短时期内房价下跌,最终房价仍然可能回归高位。试图以房产税来降房价的目标从根本上是难以实现的”,杨志勇说。
征收面临五大难题
客观来看,改革房产税,现实条件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
其一,征收对象的问题。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之一是抑制投机性住房需求,而非打击自住性的刚性需求。这就需要明确从第几套住房开征。但另一方面,物业税本身是从价征收的,以数量作为免税或享受优惠的依据又是不合适的。此外,多套住房的价值不一定就比一套的价值高。杨志勇指出,如果采取此种优惠政策,则势必导致新的税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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