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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产税势在必行 改革房产税面临五大难题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9-07 15:55

[摘要]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新国十条”)已近5个月,一些地方偏离老百姓购买力的房价未见明显回落,仍处在买卖双方持续观望的深度博弈期。随着传统的房地产销售“金九银十”的到来,对房价会否逆势上扬的担心,让房产税俨然成为此轮房地产调控能否压死高房价这匹“疯狂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房产税的征收固然面临诸多技术难题,但技术问题并不是主要的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新国十条”)已近5个月,一些地方偏离老百姓购买力的房价未见明显回落,仍处在买卖双方持续观望的深度博弈期。随着传统的房地产销售“金九银十”的到来,对房价会否逆势上扬的担心,让房产税俨然成为此轮房地产调控能否压死高房价这匹“疯狂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到“新国十条”要求“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的调节作用”,“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的税收政策”,针对房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这把磨了已近7年的剑,何时出鞘至今不见明朗的信息。

“进入‘十二五’的改革目标应该是毫无疑问的,但何时开始实施还不见明确的说法”,中国人民大学财经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认为,“最简单易行的方法是修改现行的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个人住房。无论如何,应该尽快开征,越晚越被动。”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大势所趋”,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指出,“但需要注意其局限性。首先,不能脱离我国住房市场还是卖方市场的国情;其次,这不意味着地方财政从此高枕无忧;再有,必须考虑重复征税和社会反应问题。”

受访专家认为,房产税改革到底是为了眼下的调控房价,还是长远的完善税制,抑或两者都兼顾,目标不同会导致出台不同的政策举措,加上对千家万户的房产价值的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诸多困难让房产税的出台慎之又慎。

改革房产税大势所趋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行至今。

根据上述暂行条例,对个人非营利性住房免征房产税。这意味着,以2008年680.3亿元的房产税收入为例,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1.2%和地方税收收入的17.6%的收入中,个人自用的住宅没有税收贡献。而如果一旦开征,“其规模将达到7000亿元”,安体富以1985年以来的住宅竣工面积约700亿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1.2%的税率,扣除免征之后保守估算。

另一方面,“物业税或具有物业税性质的房产税的缺失,加上未对炒房者征收土地增值税,客观上增加了炒房者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住房市场的投资投机需求”。在杨志勇看来,对个人住房持有环节征税,无论是叫房产税,还是叫物业税,都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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