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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立法引争议 常州2014年初房贷依然紧

——2014年1月楼市政策分析点评

房天下  2014-01-29 00:00

[摘要] 2013年的房地产市场也是跌宕起伏,调控政策层出不穷。对于房地产市场来说,去年又是一个不平凡的一年。目前楼市也已进入新的一年,在这一年楼市又将以何种姿态展现在大家面前,让我们拭目以待。今日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2014年1月份以来全国各地出台的楼市政策,以供参考。

 

其他城市或部门出台相关楼市政策

北京二手房个税抵扣出新规:总价10%范围内核减

据北京晚报消息,从今年起,即使二手房业主无法提供住房装修费用凭证,也有可能在房屋原值中进行装修款抵扣。记者今天上午从市地税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对于二手房交易中纳税人无法提供住房装修费用的,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成交价格的10%范围内给予核定。

公告首先重申了二手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20%的计征标准。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者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住房装修费用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此次住房成交价格的10%范围内核定住房装修费用。另外,当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提到,纳税人在办理个人转让住房纳税申报时,应在《税费资料清单》“住房装修费用凭证”栏目中选择“无”,不再提交《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和住房装修发票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住房装修费用,并填写在《个人销售房屋代开发票申请表》“住房装修费用”栏目中。  北京二手房个税抵扣出新规:总价10%范围内核减

江苏新规:单个城市一次申请社区支行不超五家

权威渠道获悉,江苏银监局2013年12月31日向其辖区银行发下通知,法人银行或一级分行在江苏省内每个城市一次申请成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但对每年申请的次数并未限制。

在记者获悉的《江苏省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银监办[2013]322号)中称,江苏辖内法人银行或一级分行(不含辖内法人银行的一级分行)为单位,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个人存款、贷款余额占比或最近六个月增量占比达到10%的机构,可批量设立社区支行。最近六个月末平均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或最近六个月增量占比达到10%的机构,可批量设立小微支行。每个城市一次申请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此外,苏银“[2013]322号”还转发了“银监办277号文”关于上述事项的具体通知,其中包括银监会规定的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的定义、设立申请程序、高管任命程序等内容。  江苏新规:单个城市一次申请社区支行不超五家

2014江苏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记者近日从江苏省价格会议上了解到,江苏省去年已经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南京等城市加强和完善了价格备案制度。2014年,将继续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并且会顺应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将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进行调整,不过具体措施尚未透露。此外,还会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房屋登记收费等涉房收费,对明显不合理的收费标准进行清理。

据了解,去年12月南京房价同比上涨18.84%。而南京房价调控目标,早就已经被突破。相关人士表示,其实备案制度并没有变,只是更“严格”,例如和企业多“约谈”,对房价上涨过快的楼盘,备案价格控制已经比此前更严。 2014江苏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房天下点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主要是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目前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明码标价不规范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江苏省2014年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和“一价清”制度,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促使房地产市场向着正规、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 

国土部:超500万人口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不安排

据新华社对外部官方微博消息,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10日在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说,中央要求东部三大城市群发展要以盘活土地存量为主,今后将逐步调减东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除生活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财政部: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在将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的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专家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这主要出于各方面的考虑,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者赠与行为;同时,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房天下点评: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此次两部门发布新规定有利于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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