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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出新规!业主违法装修,物业应劝阻制止!

清远官方实播台2023-05-26 17:29:15来自北京市

近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市各地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行为,保障装饰装修质量安全和居住安全,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行为,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纠纷
严查室内违法装修

近年来,清远个别小区业主法律及安全装修意识不强,擅拆飘窗扩建、改变房屋结构,入户门外移占用公共空间,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占用公共区域装鞋柜,私自用槽钢加宽阳台外公共平台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通知》要求严查室内违法装修,发挥物业“吹哨人”作用的举措。装修人(业主或使用人)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装修工程登记手续,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下称《装修协议》),对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禁止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装修人不予登记理由。

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合法、合理的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门岗值班人员对进入小区大门的装修材料进行检查时,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装修协议》约定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劝阻和制止

对于已办理装修登记手续、签订了《装修协议》、运送合法合规装修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阻挠,不得索要、收受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的财物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装修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对装饰装修活动巡查、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存在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其整改,同时留存证据,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住建、城管、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不得自立名目收取各种装修费用

在收费监管方面,《通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在监督检查中向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索要、收受财物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装修协议》的约定执行,不得自立名目收取电梯使用费、电梯运行费等费用,不得强行提供清运服务和收取清运费

对未签订《装修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收取保证金,装修人无违法、违规、违约装修,并且未损坏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在装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全额退还,装修人有违法、违规、违约装修行为拒不整改,或在装修期间损坏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拒不修复的,保证金可以按约定不予退回,可以用保证金修复被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应当向装修人追缴修复费用,修复后剩余的或因违法、违规、违约装修不予退回的保证金应当纳入业主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合理成本。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开展装饰装修活动中不得有指派装饰装修企业,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索取不正当利益,无正当理由以断水、断电等方式阻止装饰装修施工,无正当理由阻止装饰装修企业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管理区域,强行提供搬运或者清运服务等行为。

记者了解到,《通知》发出后,各地住建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行为的监管,开展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工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或从业人员存在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通过发整改通知书、重点约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文中部分信息、图片来源清远日报,仅供参考。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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