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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中提及:本科学历、留学学士及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人事档案转入可直接落户!
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人员,缴纳6个月社保即可落户!
草案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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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
正文如下: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
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
(征求意见稿)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提供人才支撑,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本科学历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三)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条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人员所持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此次发布的文件,新增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新增了人才落户方式。通知草案条规定,“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该条款给人才提供了“先落户后就业”这种新的落户方式,扩大了落户人群的范围。
(二)进一步降低了落户门槛。通知草案第二条规定,“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三)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该条款取消了原“缴纳社保”期限要求,取消了原“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年龄上限进一步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通知草案第三条规定,“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该条款将原工作缴纳社保满两年的要求放宽至6个月,并取消“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上述规定进一步降低了人才落户门槛。
(三)进一步增强了监管要求。通知草案第六条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该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在处理人才落户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时的职责,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人才落户环境。
2、近几个月,多地调整了落户政策或人才购房政策从去年10月到今天,多地调整了落户政策或人才购房政策:10月15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公告,拟在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中关村科技城试行一年,对户籍暂未迁入天津市的职工,其家庭在天津无住房的,可在本市购买住房1套,不再提供在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10月15日,南京六合区针对外地人的限购政策调整: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南京市居住证和学历证明,未婚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已婚的提供相关婚姻材料,就可以在六合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购房证明。10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通知,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落户限制,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10月30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通知,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取消住房、就业等条件限制,可先落户后就业;对于的高等人才还给出了40-150万元不等的购房津贴。11月11日,深圳调整普通住宅认定标准: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以下住宅,这类普通住宅满两年可免缴增值税。11月15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印发通知,直管区招商引资企业(机构)员工、行政企事业单位员工、引进(推荐)人才三类人员,购买直管区范围内的住房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11月20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其中,承接此前定向微调限购政策,本次细则文件正式发布。在新片区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个人在缴纳个税或者社保年限3年后即可在临港新片区购房。11月22日,广州对于非广州市户籍(外地户籍)人士购房的限购要求调整,在广州市连续缴纳5年内(60个月)社保、个人所得税,可以叠加一起使用。11月29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完善人才住房政策补充通知,明确佛山本科以上学历购买首套房不受户籍、个税、社保限制。其实,对于各类调控,我们要做的只有放平心态。因城施策之下,每个城市都不会有不一样的手段和措施。一脚油门,一脚刹车,才是调控的真实面目。福利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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