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年前,金坛的唐氏一家委托儿媳将老宅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12年后,老宅被列入拆迁范围,儿子与儿媳也已离了婚。此时,年过八旬的唐大爷以前儿媳未征得其同意就卖掉房屋为由,要求返还房屋。近日,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唐大爷的诉请。
12年前,金坛的唐氏一家委托儿媳将老宅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12年后,老宅被列入拆迁范围,儿子与儿媳也已离了婚。此时,年过八旬的唐大爷以前儿媳未征得其同意就卖掉房屋为由,要求返还房屋。近日,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唐大爷的诉请。
上世纪70年代,唐大爷夫妇建造了3间平房。老伴去世后,唐大爷也因年老多病搬离老宅,随儿子小唐、儿媳小徐共同生活,儿子的房屋距离老宅仅一家之隔。到了2005年8月,同村村民王某要买房,唐大爷就委托小徐作为家庭代表,将老宅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并签订了卖房契约。因双方老人不识字,小徐作为出卖方、王某的儿子作为买受方在契约上签了名。签约时,村干部还在场帮助起草了协议。之后,小唐和小徐因性格不合离了婚。
老宅卖了,唐大爷在儿子家养老,王某搬至老宅居住,本不该再引发什么纠纷。可是,2015年,唐家老宅被列入政府规划拆迁范围。面对拆迁的巨大利益,唐大爷及其子女于2016年底诉至法院,以前儿媳小徐未征得其同意就出卖老宅为由,要求小徐停止侵害、返还房屋,同时因王某去世,追加了王某的子女作为第三人。
金坛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诉讼双方对于签订卖房契约时唐老汉是否在场意见不一,唐大爷坚称自己当时不在现场,而小徐及第三人的陈述则截然相反。法院向当时在场的村干部调查走访后,确认签订卖房契约时唐大爷就在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卖房契约,小徐作为家庭代表将房屋出卖给王某,结合当时小唐与小徐系夫妻关系及唐老汉与小唐、小徐同住的事实,小徐在契约上的签名应作为家庭代表签名。唐老汉虽然没有签名,但出卖房屋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他与王某之间已经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小徐在契约上签名并不构成侵权。而且,老宅由王某一家居住长达十余年,唐大爷从未主张过权利。如今,唐大爷因房屋列入拆迁范围,为享受拆迁利益而要求返还房屋,于法无据,也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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