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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小夫妻俩闹离婚要分割房产 父母讨20万购房款

常州日报  2017-04-13 09:33

[摘要] 儿子儿媳要离婚,还要分割房产;父母着急了,持欠条和房产买卖契约将两人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当初房产过户时约定的20万元购房款。近日,常州金坛法院判决儿子儿媳偿还购房款。

儿子儿媳要离婚,还要分割房产;父母着急了,持欠条和房产买卖契约将两人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当初房产过户时约定的20万元购房款。近日,常州金坛法院判决儿子儿媳偿还购房款。

男子杨某与李某2000年初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家人住在杨某父母名下的一处住房内。后来,老两口决定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儿媳名下,但约定他们需支付购房款20万元。随后,杨某夫妇与老两口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契约,杨某同时写了一张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当天,老两口就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儿子儿媳名下。

房产过户后,杨某夫妇并没向父母支付购房款,老两口也从未张嘴讨要过。近两年,小夫妻俩因家庭琐事屡屡发生矛盾,去年,李某还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看到自己养老的房子要被分割,杨某父母着急了,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偿还2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儿媳李某称,杨某父母当初实质上是将房产赠与给了自己和杨某,签订购房协议和打欠条只是“走形式”,现在因为自己要离婚才来讨要。但杨某父母坚称是买卖关系,因为小两口经济收入一直不高,为减轻两人的心理负担,才一直未张口催要购房款。

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杨某父母与儿子儿媳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李某认为房屋买卖契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买卖,而是赠与,但并未提供证据,故对其意见不予采信。涉案欠款发生在杨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决杨某和李某共同偿还房屋欠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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