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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某男卖房签完合同后悔被起诉 法院:履行合同

常州日报  2017-03-09 13:59

[摘要] 常州市民蒋某将一处住房出售,与买主签订了合同,还收了买主4万元定金。可后来,他不想卖了,想着只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就可以留住房子。哪知,他的如意算盘未能如愿,买主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日前,常州新北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买主的诉请。

常州市民蒋某将一处住房出售,与买主签订了合同,还收了买主4万元定金。可后来,他不想卖了,想着只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就可以留住房子。哪知,他的如意算盘未能如愿,买主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日前,常州新北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买主的诉请。

蒋某在新北区有一套房子。因长年在外地工作,蒋某就想出手。去年8月,经中介牵线,他与金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当年10月底前办理资金监管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当日,金某支付定金4万元。

为筹资买蒋某的房子,金某匆匆忙忙卖了自己名下的住房,所以一直催促蒋某办理手续。蒋某先是答应,后又提出解除合同。金某十分气愤,认为蒋某是因为房价涨了而故意不卖,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新北法院,要求蒋某履行合同。

庭审中, 蒋某辩称,他并非是想涨价,而是因为该房屋是他在常州的住房,要留给孩子,以后父母也要卖了老家的房产过来和他一起住。虽然他目前在外地工作,但也可能回常州,需要住房,所以不能卖了。对于金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他愿意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定金并赔偿对方4万元,且承担诉讼费用。

对于蒋某悔约的理由,法院如何看待呢?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主张单方解除合同须有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现其仅以考虑到本人和家人可能需要居住使用该房产而导致签约后反悔,该理由不符合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在蒋某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充分事由的前提下,应当视为单方违约。对此,金某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情形下守约方可选择的责任追究方式的一种,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涉案房产尚在蒋某名下,符合继续履行的条件,金某的该主张亦符合客观实际。

据此,法院判决,合同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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