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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开发商逾期交房 还想用不可抗力来免责

常州日报  2017-01-08 08:29

[摘要] 花100多万元买房,开发商却逾期交房近1年。因违约金问题,双方对簿公堂。日前,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5.4万元。

花100多万元买房开发商交房近1年。因违约金问题,双方对簿公堂。日前,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5.4万元。

市民林某说,2013年5月,他看中了我市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2月30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2014年1月24日,开发商通知林某于2014年1月26日办理收房手续,但事实上,交付的房产直到2014年12月23日才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合同上明确约定房子的交付条件为“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备案手续”,可见,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交房

“合同上约定了,开发商交房超过60天的,自规定的后交付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2013年5月18日我就全额支付了房款144万元,开发商交房357天,应支付违约金154224元。”2015年年底,林某向天宁法院提起了诉讼。

开发商却称,房产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竣工备案,是因为市政规划道路施工,导致房产所建工程的消防验收未能通过,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开发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果真是不可抗力吗?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所属工程的消防通道属于市政道路建设规划范围,但是,市政道路建设合同协议书上显示计划开工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计划开工时间在购房合同签订前,开发商完全可以据此采取相应措施并确定合适的交付时间。根据市政道路开工报告及道路工程土基、基层工序质量验收报告,该市政道路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为2014年3月29日,验收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实际开工时间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后,与开发商按时交付房产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可见,该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延迟系其自身原因所造成,不属于非出卖人能控制的市政设施因素或不可抗力,因此开发商的上述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经过多次法庭审理后,日前,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买房违约金154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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