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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没过户 如今卖方反悔

常州晚报  2016-09-18 07:30

[摘要] 黄先生和王某是“发小”,两家人平时经常走动。2010年时,王某在乡下的房子拆迁,获得了3套安置房。

黄先生和王某是“发小”,两家人平时经常走动。2010年时,王某在乡下的房子拆迁,获得了3套安置房。

当年12月,黄先生和王某在家人和朋友的见证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黄先生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拆迁取得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屋,并约定在王某拿到房屋产权证五年后的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随后,黄某分3次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某将房屋交付给黄先生。黄先生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入该房屋居住。

2011年3月,这套房屋取得了产权证。今年3月前,黄先生去找王某,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虽然每次口头答应,但事后却一直拖着不肯办。

眼看着临近过户的履行期,黄先生多次催促王某。可王某却以其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明确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更令黄先生感到气愤的是,王某偷偷去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其与妻子宋某按份共有。

这下双方的矛盾彻底闹僵,今年3月,黄先生一纸诉状将王某及其妻子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及宋某协助其办理过户。

法庭上,王某辩称,那套房屋是自己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协议写明的实际居住人口有3人,分别为王某本人、妻子宋某和女儿。所以,这套房屋属于3人的家庭财产,其出售房屋的情况未告知妻女,损害了其妻女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法庭审理认为,关于宋某是否知晓房屋买卖的情况,黄先生申请其双方共同朋友刘某和田某出庭作证,证明签订合同及支付房款时宋某均在场,又结合王某将房屋交付黄先生居住使用的事实。据此认定,宋某对房屋买卖一事知情且同意,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终,法庭一审判决王某夫妇在判决生效15日内共同协助黄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点评:

通过拆迁安置补偿取得的房屋,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可视为被拆迁房屋财产形式的转化,其所有权仍归被拆迁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享有。这套有争议的房屋是拆迁取得,被拆迁房屋是王某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安置房屋也是王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王某与宋某的女儿尚未成年,只是实际居住人口,不是房产共有人。

本案中,王某夫妇为违反合同,私下变更房屋登记状态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存在恶意,这也是法院判期败诉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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