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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的商铺供电不供气 购房"版式合同"惹争议

社会写真  2015-08-26 09:07

[摘要] 购买一套商品房,必然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从专业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自然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然而在金坛的好得家商贸城,一位业主却反映称,该商贸城在交付商铺时,并没有“履行”合同上注明的有关条约。

购买一套商品房,必然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从专业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自然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然而在金坛的好得家商贸城,一位业主却反映称,该商贸城在交付商铺时,并没有“履行”合同上注明的有关条约。

随后,记者来到好得家商贸城,见到了业主匡女士,她告诉记者,她在今年3月份购买了该商贸城10号商业街的122号商铺,今年7月底拿到商铺时发现,开发商并没按照合同约定达成完整的交付条件。“交付的时候,我们看到交付条件以下有供水,供电,排水,道路设施,供气等设施设备,但是我们来交付的时候看到没有供气。”

随后,匡女士拿出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展示给记者看,记者发现,在合同的第十一条第三款的确注明着“道路、供电、给水、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匡女士认为:“这是商住两用,我们肯定要用气。合同上我们签了字,开发商也盖了章,你就要承担这个法律责任。”

供电、给水都按照合同要求安装的妥妥当当,为什么就单单缺少“供气”设施呢?匡女士的遭遇是个案吗?随后,记者走访其他商户发现,他们也都遇到了类似情况,并对此大惑不解。

确实有些蹊跷,合同中黑字白字写得清清楚楚,按道理就应该照章办事,难道是开发商的一时疏忽,还是另有其它隐情,为了解开疑惑,记者找到了该商贸城的相关负责人。

好得家商贸城销售经理李涛解释:“这是政府拟草的一个版式条款,开发商没有任何权利更改,我只能说,这是这一行的一个行规。”

李涛解释,购房合同上的确注有“供气”这条,但这是版式合同必须带有的,这是常州市整个房产系统通用的条款,受市房管局强制约定的,他们无法更改,另外,作为商铺销售商来说,是不可能有“供气”这一项的,如果强行安装了,也通不过消防验收。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涛登录了常州市房地产信息网,进入商品房预售管理系统,并打开了合同模板,记者发现,其对应条款果然不能更改、变动。既然开发商明知合同版式内容无法更改,那为什么不能早向业主说明呢?李涛介绍:“对于业主来讲,因为平时他们接触不到这块,可能不是太了解。”

李涛向记者和业主解释了这么多,但他的说法是否属实呢?他们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随后,记者来到金坛区住建委,找到了房地产管理科的相关负责人。金坛住建委房地产管理科副科长陈洁介绍:“住宅是必须供气供水供电等等,但是商铺这块,即使从审图中心的审图要求来说,也没有这个要求,这个不是他想不写就不写的,这个是固定格式。”

陈洁告诉记者,这份合同的确是一份版式合同,但是作为开发商来说,完全可以在备注和附件中标明。

“行规”,作为购买的外行老百姓来说,根本不会清楚,而开发商是专业人士,既然早就知道了里面的曲折和疑点,不但要在销售之前向业主们说得明明白白,更应该在合同附件中标得清清楚楚。现在交付了,一句“行规”把自己的责任是推的一干二净,我想没这么简单吧,面对广大业主的诉求,开发单位好拿出负责任的态度,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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