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我市对已实施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我市对已实施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5年7月1日实施。
此次新修订的内容主要是:
一是提高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缴费标准高档由原1560元提高到2520元,低档仍为600元;同时缴费档次由原9档减少到5档。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
二是提高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政府对正常参保缴费及延长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每缴费满1年补贴50元调整为补贴60元。
三是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原1200元调整为1500元。
此外,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此次有两项规定予以停止施行。
一是规定“未参保缴费人员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对于《通知》施行后不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城乡居民,取消了“到龄未参保缴费人员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的规定。
二是停止施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通知》施行前已经享受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仍按规定继续执行;《通知》施行后不再新增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待遇的对象。
上述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适用的范围为本市市本级统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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