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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一套房可执行"引热议 常州执行有妙招

常州晚报  2015-05-16 00:00

[摘要] 5月5日,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具体情形。

高法出新规,“一套房可执行”引热议

5月5日,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可以执行的具体情形。规定一出,立即引起媒体关注,很多媒体都以“高法出台新规,一套房可执行”为题进行报道。一时间,“一套房可以执行”成为社会热点。

核心报道·“一套房可执行”规定11年前就有“新规”两个细化增加其可操作性

这几天,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俞伯俊律师也因为这个规定比较“忙”,很多当事人给他发来与“一套房可以执行”的新闻报道的链接。有几位当事人几乎每天都在向他咨询关于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事宜。

不过,俞伯俊律师表示,有些媒体对之前的“一套房不能执行”的说法是一种误读。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说一套房不能执行。相反,高法曾在2004年、2005年两次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一套房可以执行。这次高法出台的这个规定,只是对之前的规定“旧事重提”而已。

“一套房不能执行”是一种曲解

“目前,对一套房产的执行问题,公众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曲解。”俞律师说,早在2005年,高法就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哪个法院明确表示过,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时就能“豁免”执行。那么,为何此前会有这样的曲解呢?

俞律师告诉记者,曲解的产生可能来自两个方面。

首先是对法条解读时存在断章取义。这个法条就是2004年高法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这就是“一套房不能执行”初来源。

其实,在这个司法解释中,第7条同时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误解产生的第二个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到后来,一套房不能执行,很多人都这么认为了。

此次新规“新”在哪里?

既然之前就规定一套房可以执行,为什么这次还要再出新规呢?

“其实,这个新规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关于一套房的执行只是被媒体抓住后而引发社会的关注。”我市一位法律界人士对此认为。但尽管如此,从另一侧面也看出,社会公众对一套房执行的关注程度。

在武进法院执行局法官陈建看来,相比于之前的规定,新规给法院执行一套房时,有了细化的可操作的标准。尽管2004年的那个规定中,第7条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可是这个低生活标准所需的住房到底是个怎样的标准,高法一直没有给出细化的规定,这给本来就难做的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陈建告诉记者,这次新规有了两个细化的标准,一个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另一个是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这两个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有可行性。”

记者从市房管部门了解到,我市市区廉租房(实物配租)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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