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常州市民由于4月28日冰雹灾害,自住房受损可获理赔,常州市自然灾害综合保险每年都有投保,请在48小时之内拨打95518向保险公司报案!
常州市民由于4月28日冰雹灾害,自住房受损可获理赔,常州市自然灾害综合保险每年都有投保,请在48之内拨打95518向保险公司报案!
新了解的信息:由于受灾居民较多,热线电话应接不暇,为了提高受理效率,请大家先把“户主姓名+手机号码+受灾情况”发短信至“13601500361”这个号码报案,然后把受灾情况的照片拍下来,保存好,先维修,然后准备好“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修复发票(清单)+银行卡号”等信息,等待保险公司人员上门服务。据了解,房屋受损赔偿限额标准高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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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88100620、13901501237、13601500361
常州市自然灾害综合保险简介
1.常州市自然灾害综合保险项目背景
因全球气候变化,近年来我市遭受台风、暴雨、洪涝、雷击等自然灾害的频率不断上升,给全市居民造成了人身伤害与财产的损失,为了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提升政府救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常州市2013年重点工程》(常发[2013]2号)文件中关于“社会保障利民工程”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列支的形式,在市区范围内建立自然灾害综合保险(包括“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及“自然灾害家庭房屋保险”)制度,为市区居民增添一条灾后保障渠道。
2. 保障对象范围
常州市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户籍居民及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受到人身伤害的非户籍施救人员。
3.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3.1 责任范围
自2013年7月20日起,在常州市区五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
1、因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地震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
2、因居住地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
3、因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的人身伤害。
4、在上述自然灾害及火灾或爆炸事故中因抢险救灾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不限于常州市区户籍的居民)。
5、居民在上述自然灾害及火灾或爆炸事故中因非自杀和非本人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人身伤害。
6、相关法律费用。
3.2 赔偿限额标准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每人每次事故人民币20万元;
A、保障对象因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足额赔偿。
B、保障对象因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导致残疾的,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按相关部门作出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所表述的伤残等级与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相对应的比例乘以每人伤残、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进行赔偿。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0%二级 90% 三级 80% 四级 70% 五级 60% 六级 50% 七级 40% 八级 30% 九级 20% 十级 10%
注释说明:参照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中法[2005]67号)文件第十六条:受害人多处受伤,鉴定机构认定其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的,即伤残等级不一致,可确定伤残等级中高的;伤残等级相同,可在该等级的基础上再加半级;如伤残等级中包含一级的,则应确定为一级。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人民币3万元(保障对象须在灾害事故发生24内就诊);
(1) 医疗费: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赔偿,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据实赔付,无医保内、外限制;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赔偿,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受伤害人医疗费用自付金额据实赔付,无医保内、外限制。但只能是因保险列明责任导致人身伤害产生的直接医疗费用,与此无关的医疗费不予赔偿。
(2) 医疗费用赔偿不包括陪护费、伙食费、美容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等其他费用。
(3) 须在一级或以上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诊除外。
(4) 后续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原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后续治疗费用)先行赔付,但该赔付为终结赔付。
3、因居住地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人民币4万元。(具体同上)
4、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对应项实际赔偿(包括死亡、伤残、医疗费赔偿)金额的5% 。包括需确定事件性质、原因、等级的费用和受伤害人发生的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由保险人在对应项实际赔付金额的5%内,另负责赔偿。
4. 自然灾害家庭房屋保险
4.1 责任范围
自2013年7月20日起,凡常州市区户籍居民在常州市区范围内的自住房,因下列原因造成房屋建筑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除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犯罪行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火灾、爆炸;
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每户赔偿限额为限另行支付。
4.2 赔偿限额标准:
1、每户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户/年。
2、按危险责任赔偿(在赔偿限额内按房屋实际损失赔偿)。
5. 灾后报案、理赔
5.1 报案
发生灾害事故后,当事人应在48内通过以下途径报案。
1、直接拨打95518报案;
2、向常信保险经纪公司报案;
3、向保险公司经办人员或服务网点报案。
5.2 理赔
5.2.1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赔付,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险通知书;
(二)当事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如当事人无法自行办理,需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当事人或受托人银行卡复印件(卡号、姓名、开户行);
(四)治疗期间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诊断书、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医嘱证明、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
(五)当事人伤残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
(六)当事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七)火灾、爆炸事故提供市公安、消防部门认定材料;
(八)抢险救灾的提供市民政部门认定材料;
(九)涉及法律费用的,提供法律费用发票。
5.2.2 自然灾害家庭房屋保险赔付,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险通知书;
(二)当事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银行卡(卡号、姓名、开户行)等复印件;
(三)当事人实际自住证明;
(四)财产损失清单;
(五)火灾、爆炸事故提供市公安、消防部门认定材料。
6. 保险咨询、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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