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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那些事:各种奇葩纠纷 遇到了该怎么办?

常州晚报  2015-04-04 00:00

[摘要] 34年前他跟无子无女的叔叔婶婶签订了一份“投靠契”,约定他给叔叔婶婶养老送终,叔叔婶婶将名下一套房产给他。然而因为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将这份投靠契做公证,时过境迁,老人要将叔叔婶婶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时,遇到了麻烦。

34年前签了份养老“投靠契”,继承房产时遇大麻烦

8旬老人告了房管局,还要告村委

34年前他跟无子无女的叔叔婶婶签订了一份“投靠契”,约定他给叔叔婶婶养老送终,叔叔婶婶将名下一套房产给他。然而因为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将这份投靠契做公证,时过境迁,老人要将叔叔婶婶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时,遇到了麻烦。

34年前签的“投靠契”没人认

新北区市民朱根法今年已经80岁了。朱根法的叔叔朱生苟和婶婶言玉珍没有生育子女,1981年,在当地村委等多方鉴证下,签订了一个“投靠契”,约定由朱根法照料叔叔婶婶并养老送终,同时,叔叔婶婶的名下的三间房则归朱根法所有。

叔叔朱生苟很早就去世了。2003年,三间房拆迁,安置了一套房子位于盘龙苑。签订拆迁协议时,这套安置房在婶婶言玉珍名下。2005年,婶婶去世。

据朱根法的儿子朱先生介绍,由于是安置房,那套安置房一直过了10来年时间到去年才能办理房产证。因为手中有1981年的那份“投靠契”,朱先生觉得办理房产证应该是件简单的事情。

然而,房管部门却告诉他,投靠契没有经过公证,不能办理房产过户。而朱先生去办理公证时,公证人员的说法,再次让他感到担心。公证人员说,因为言玉珍老人已去世了,已经没办法做继承公证了。

前前后后跑了好几个部门,房子始终不能过户。无奈之下,朱先生只好起诉到新北区法院。

庭审中出现转折,原告当庭撤诉

朱根法老人因为年岁较大,他儿子朱先生代为出庭。朱根法老人在起诉常州市房管局的诉状中提出,房管局存在行政不作为,请求判令其纠正行政不作为,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庭审中,常州市房管局表示,办理这种房产继承过户,按照相关法规,需要有继承公证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

常州市房管局认为,原告方既没有公证也没有法律文书。“投靠契”到底是赠予协议还是遗赠扶养协议性质不明确,如果是赠予协议,需赠予双方共同出面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如果是遗赠扶养协议,这份文书应经过公证,或者经法院确认。其次,拆迁协议显示被拆迁人仍为原告的婶婶言玉珍,这与投靠契内容不符合。

原告方则当庭出示了写于34年前的那份投靠契。接下来,原告方出具的一份“民事调解书”,让庭审发生了“大反转”。

看完这份民事调解书后,被告常州市房管局当庭表示,可以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得到这一答复后,原告方当庭撤诉。

为解决问题,不得不做“案中案”

原来,原告方向法庭出示的是一份民事调解书,由新北区法院于2月11日作出。调解书的原告是朱根法,而被告是老人所居住的村委,调解书明确,在1981年朱根法老人和叔叔婶婶签订投靠契,为叔叔婶婶养老送终,而对方把房屋归朱根法所有。朱根法老人要求村委承认投靠契的真实性,让村委将叔叔婶婶的那套房屋“归还”给他。

经法院调解,安置房产权归朱根法所有。

为何有这样一起“案中案”呢?本案的承办法官赵旦介绍了个中原因。赵旦表示,由于该案很特殊,庭审前,法庭作了大量调查走访工作。按照法规,在没有公证或者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言玉珍的房子确实不能过户给朱根法。言玉珍是当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如果她的房子无人继承,则房子可以由集体组织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朱根法将集体组织即当地村委告上法庭,要求归还产权。这就有了这份调解书。

在这起告村委的案件中,法官找到了1981年订立投靠契的一位证人。此外还查证,言玉珍确实无子女,也无其他继承人,没有潜在的继承纠纷。经过调解,村委同意将房产归朱根法所有。

父亲去世,银行卡里还有300元

想取钱,要花200元钱做公证

市民束先生近遇到一件麻烦事,束先生的老父亲前不久因病去世。老父亲生前有一张银行卡,这张卡是专门给出租屋的房客交水费的。父亲去世后,束先生就将银行卡代扣水电费的业务注销,将这项业务转到了自己的一张卡上。事后,束先生忘了通知房客,房客又将300元水电费打到了那张老卡上。因不知道父亲设置的银行卡密码,束先生无法将这笔钱取出,水电费也无法从这张卡上扣划。

束先生立即找到银行,要求银行配合将这300多元水电费取出来或者原路返回到房客的银行卡上。但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因为这张卡不是束先生本人的,他不能取钱。如果是束先生父亲的,在老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只能按照继承处理。而要按照继承处理,束先生要去半个继承公证。

无奈,束先生跑到公证处。公证处工作人员听了束先生的情况后告诉他,这种情况办理公证划不来。因为办一个公证费低标准200元,而且还要到处跑,准备六七个证明。

束先生想想有道理,但是不办公证怎么把这300元钱给取出来呢?经人指点,束先生带着86岁的老母亲一起来到银行,再次向银行说明情况,父亲只有自己一个儿子,没有兄弟姐妹,他和母亲都在场,能否帮助把这300元钱取出来。但银行工作人员还是那句话,办理这种情况需要有继承公证,这是规定。

为了这300元钱,束先生前前后后往银行跑了七八次。终,银行方面做了让步,就是公证手续还是要做,因为这是规定,但公证手续费由银行承担。但束先生想想公证所需要的各种各样的手续、证明等。后还是放弃了。“我现在跑累了,为这300元钱不值得。”

财产继承避免麻烦,公证遗嘱十分必要

这两个案子都涉及到了子女继承财产及公证问题。一个是房产,一个是银行存款问题,使人联想到前段时间网上备受关注的独生子女财产继承案。

张女士是代独生子女,大学毕业后长期在外地工作,就请保姆照顾家乡父母。张女士的父母相继因病去世后,她回家处理后事。此时才意识到,自己对爸妈留下多少遗产全然不知,父母也并未订立遗嘱。

张女士拿着父母的身份证去银行查询存款被拒。银行称,查询存款必须由查询人提供存款凭证。如果继承人仅有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没有存款凭证和账号密码,银行无法办理查询业务。终,张女士只好“设计”和表哥打起遗产纠纷官司。张女士的表哥以之前照料张女士父母为由,起诉表妹要求酌情分配给他部分遗产。进入诉讼程序后张女士申请法院查询,才得知遗产范围,继承事宜才得以处理。

继承两条件:继承公证或法律文书

“如果独生子女父母均去世,且没有遗嘱,确实存在继承风险。”新北区法院行政庭法官赵旦分析说,房产进行继承过户,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房管部门要求进行继承公证或者通过诉讼取得法律文书确认。而选择用诉讼途径时,独生子女们碰到的一个难题就是没有“对手”,因为诉讼需要原告和被告双方,独生子女只有一方,没有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受理这类案件,这条路走不通,只能选择继承公证。

有独生子女证不一定就是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继承公证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如何证明你是独生子女。”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独生子女跟父母之间的关系凭证就是独生子女证。很多人认为,有“独生子女证”就是独生子女,为什么还需要去做公证呢?

常州公证处一位公证员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独生子女证证明没问题,但我国各地对独生子女证管理不统一,没有联网统一,调查起来很困难。另外,计生部门对独生子女证管理也不严格。如生二胎的情况下,一般要先没收独生子女证再发二胎准生证,但如果是再婚夫妇生孩,就没有这个要求。这些都为办理公证埋下了隐患。从这个角度来讲,公证员面对的情况非常复杂,所以要严格把关。但这对当事人看来,就是增添“麻烦”。

提前做公证遗嘱可避免麻烦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赵旦表示,目前从法律上来说,确实没什么好的办法。

在朱根法案件中,如果趁言玉珍老人还在世时去办理了继承公证,后面的问题就迎刃而解,根本不需要打官司。但是很多人观念中,人还在世就去办理这些手续,作子女的,或者作父母的,在观念上还不太能接受。对此,赵法官建议,抛弃旧观念及时进行继承公证,可以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从常州公证处获悉,我国去年就推出《中国公证遗嘱查询平台》,且目前已联网。老人办理遗嘱公证后,可以选择告诉或不告诉孩子其将遗嘱保管在哪个公证处,因为当父母去世后,独女子女只要到任何一家公证处就可以查询到父母的遗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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