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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老板包养小三签"爱情协议"引出房产之争

常州日报  2015-03-23 09:11

[摘要] 一男子包养“小三”,与其签订“爱情协议”,称为“小三”买房,“小三”须永不变心。可双方后还是闹翻了。男子向原配吐露秘密,原配遂诉至法院,以丈夫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索回房屋。

“爱情协议”引出的房产之争

一男子包养“小三”,与其签订“爱情协议”,称为“小三”买房,“小三”须永不变心。可双方后还是闹翻了。男子向原配吐露秘密,原配遂诉至法院,以丈夫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索回房屋。

日前,钟楼法院对这起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小三”买房的证据充分,原配诉请无据;“爱情协议”无效,男方给“小三”的1.8万元由法院收缴。

土老板包养“小三”,签订“爱情协议”

男子孙某家住新北区,是个包工头,颇有些财力。2007年,经人介绍,50多岁的他认识了30多岁的女老乡蒋某,一来二去,2人就好上了。蒋某没有工作,也没有住处,有时就在工地上帮着孙某烧烧饭。

2007年11月,2人签订“爱情协议”,言明:“男方给情人买房一户……如蒋某永不变心,房就归其所有,若另有所爱,则归孙某所有。”还特别约定“两厢情愿,任何人不得参与”。协议所涉的房屋位于钟楼区,60多平方米,当时售价21万余元。

协议签下后,2人同居了多年。可这种违背道德的非法关系注定无法长久。去年,2人分了手。

“我心情不好,就把这事告诉老婆了。”据孙某称,房子是蒋某哭着央求他买的,担心她变心,所以才签了协议,而且只签了一份,由他自己保管,蒋某一直住在诉争房里。分手后他情绪低落,就把这事告诉了妻子。妻子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要回来,去年12月份手持协议书向钟楼法院起诉情人,孙某也成了被告。

被告给原告找证人,情人代理人指责为恶意诉讼

孙妻李某请了律师打官司,蒋某是被告一,孙某是被告二。

3月17日,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李某和蒋某没有到场,均由其代理人出庭,孙某到了,和蒋某的代理人坐在一起。由于2月6日已开庭过一次,对协议书的形成、买房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此次庭审主要围绕买房款由谁出而展开。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某请来证人张某出庭,称张某曾给诉争房屋装修,装修款是丈夫孙某所出。

张某证实其确给诉争房屋装修,但陈述的装修费用与其书面证言有很大出入。当法官问他是否认识李某时,张某称:“不认识,是孙某让我来作证的。”

李某的代理人还出示了几张发票,称这是孙某给蒋某买家电的证明,孙某表示认可。当法官问孙某为何其妻子会有这些发票,孙某称:“放在家里,是她找到的。”

对此,蒋某的代理人多次当庭指责李某和孙某恶意串通恶意诉讼,其目的是为夺走属于蒋某的合法财产,法庭应予训诫。他表示,李某的代理人和孙某所述均歪曲事实,蒋某虽与孙某有交往,也有金钱往来,但该房确为蒋某所买:一来购房合同是蒋某与原房主所签,二来房款均由蒋某所付,有与原房主的收款收据和收条为证,三是蒋某首付8万多元,其余办了抵押贷款,有还贷记录可证明。不过,孙某曾借给她1.8万元,蒋某愿意归还。

孙某大呼冤枉,称蒋某没有工作,哪来钱付房款,都是他给了现金让她去付的,只有1.8万元是银行转账。闹到这一步,“房产给不给她都没关系,但不能否认我的功劳。”

原告要房被驳回,1.8万元收缴法院

庭审中,三方激烈交锋,同坐在被告席,孙某和蒋某的代理人针锋相对,与原告李某的代理人倒显得步调一致。

充分倾听当庭各方陈述、辩解和了解出示的证据后,庭审查明了基本事实:孙某因与蒋某关系破裂,将包养“小三”并赠送房屋一事告知妻子李某,为此李某诉至法院,坚持讼争房屋为丈夫购买,对此孙某予以认可,但他们提供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这一点,倒是蒋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子为其自行购买。

对于蒋某和孙某的协议,法庭指出,这实为房屋赠予协议,是基于2人的婚外关系而签订,此约定的内容违背婚姻法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而关于孙某坚称的房子系其出款购买的问题,因其大多无证据,法院只认可了1.8万元。不过,这笔钱的性质是基于蒋某与孙某的不正当关系,是非法且违背公序良俗的,双方都不能占有,依法应予收缴。

法庭组织双方调解,李某的代理人坚持要房子,但提出考虑到蒋某跟了孙某多年,可由孙某适当补偿,对此,蒋某的代理人不予认可。

因调解失败,法庭当场作出一审判决:房屋赠予协议无效,驳回李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其与孙某共有的请求,蒋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1.8万元主动上交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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