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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溧阳一居委会年收租460万 开发票须交税

常州日报  2015-03-19 08:39

[摘要] 溧阳一居委会年收租460余万元———房客要开发票还得交税,溧阳地税:租客无需交税,发现可直接举报

溧阳一居委会年460余万元———

房客要开发票还得交税

溧阳地税:租客无需交税,发现可直接举报

中国常州网讯 这个春节,溧阳市民丁俊(化名)过得很堵心。五六年前,他在溧阳市中心育才路租了一间门面房,此后租金年年上涨,从开始的2万元一路飙升到如今的近7万元,因经营成本太高,他向门面房产权人——溧阳市溧城镇三和居民委员会提出能否开具发票,结果被告知,租赁合同上明文约定“如乙方需正式发票,税金由乙方承担”,也就意味着要拿到发票他要先交税。“我交了租,受益方是居委会,咋还要我纳税?”春节期间,丁俊仔细查阅相关文件,发现这条规定明显有违《税法》。

3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育才路,这条路位于溧阳市燕山中学东侧,属燕山南苑小区的沿街商铺,有30多间门面。在一家烟酒店,老板娘称,她从居委会手中租用店面已快7年了,年租金2.5万元,今年的租金则已经升至7万余元。“每年的房租都是我老公交到居委会,他们给一张收据。”老板娘说,以前都没有要租金发票的习惯,所以她并未在意租赁合同中是否有要承租户交税的条款。随后,记者来到丁俊的小店,他拿出的租赁合同上显示,建筑面积100余平方米的店面房2015年的租金为6万余元,其中合同第三项第2款规定:甲方收到租金后提供票据,如乙方需正式发票,税金由乙方承担。记者就此咨询溧阳地税局得知,三和居委会2014年计税收入约300万元,其中房租收入264万余元,已按规定申报纳税,此外,承租人不是纳税义务人,房屋出租的纳税义务人为出租方。

3月17日下午1点45分,记者来到三和居委会采访,但两道铁门紧锁,记者喊了几遍都无人开门。在一楼的公示栏内,记者注意到,有一张2014年12月的《财务公开表》,其中租金收入一栏为464万余元,税金支出一栏却仅为17.89万余元,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三和村在育才路、清溪路等地都有店面、楼房出租,因此租金收入较高。随后,记者将情况反映到溧阳地税局,该局负责人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城区税源管理分局戴股长赶到居委会进行核查。

昨天下午,记者从戴股长处了解到,居委会税金支出一栏为17.89万余元,收入一栏为464万元,主要是财务核算确认的收入与税务部门认定的计税收入差异所致。同时,居委会称其财务核算账册在溧城镇经管站,无法取得,居委会会计冯某介绍,可能存在租金收入税款未报全的情况,具体情况要待与经管站对账后方可弄清,如果存在租金收入未申报的情况,待核实清楚后将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戴股长表示,承租人如在合同中发现有类似“承租人如需要发票,须自行纳税”的条款,可凭合同原件向地税部门举报,同时也呼吁房客在付房租的时候积极索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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