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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制度变革倒逼管理条例修订提速

上海金融报  2015-01-13 16:50

[摘要] 社会各界千呼万唤的公积金条例修法工作终于有了重大进展。在历经两度推迟之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终于有了阶段性的进展。

社会各界千呼万唤的公积金条例修法工作终有了重大进展。在历经两度推迟之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终于有了阶段性的进展。抢在2014年年底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基本完成了《条例》修订的相关工作,同时已经形成《条例》修订草案稿。如果无意外,这份修订草案稿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在1999年4月发布的。2002年该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住建部自2011年就承诺修改《公积金管理条例》,但3年后仍未如期完成。2012年和2013年住建部均提出在当年度内完成条例“草案稿”的修订工作,但修订两度“爽约”。这已经是住房公积金修法连续两年推迟。

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8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已经达到7.03万亿元,覆盖1.07亿缴存职工。《条例》修订草案稿对原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监管等都有所完善。其中在用途方面,既包括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发放保障性安居工程长期建设贷款,也包括个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途的多元化等。

一直以来,公积金政策因为它的提取条件苛刻、享受人群有限且利用率不高等原因而被不少民众认作是“劫贫济富”,引起舆论对公积金制度合理性的质疑和对公积金制度改革滞后的强烈不满,民众一再呼吁尽快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公积金无法自主提取和自主支配,从法理上也是不能讲通。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缴纳者对住房公积金应该拥有不可侵犯的所有权。任何人、任何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都无权挪用,否则就是违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并且,第三条明确提出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其实是政府强制在职员工存入银行的个人资产。这笔个人资产不仅所有人提取难,不能自主支配,而且公积金的增值者并不是属于个人缴存者,而是归于公积金管理中心。这显然与《物权法》中“孳息归属”的原则相背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代管公民这笔个人财产的服务性机构,它的角色只是当好老百姓住房公积金的临时“管家”,他有义务管好公积金而没有权力挪用、处置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出台公积金新政,为公积金贷款松绑,固然可以缓解一时的燃眉之急,但要真正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必须从顶层制度设计上对现行公积金制度予以改革。有关部门应尽快修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放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简化公积金的提取手续,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允许与住房相关的支出都可使用,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同时也要依法严格监管公积金的用途。

笔者认为,修订住房公积金条例是舆论千呼万唤的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公积金制度改革不仅要为公积金松绑也要强化依法监管。公积金关系百姓福祉和公共利益,也关系政府的公信力。公积金制度改革不能仅仅止步于红头文件,期望修订中的公积金条例为公积金顶层制度变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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