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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住宅维修资金交存新规 开发商不得代收代交

常州晚报  2015-01-07 08:50

[摘要] 近日, 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1月5日,市物业管理 相关负责人详细解释了新规与以往的不同之处,其核心一点是:“开发商不得代收住宅维修资金,购房者应自行交存至市物业管理 ,以防止个别开发商挪用代收维修资金,损害购房者利益。”

中国常州网讯 近日, 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1月5日,市物业管理 相关负责人详细解释了新规与以往的不同之处,其核心一点是:“开发商不得代收住宅维修资金,购房者应自行交存至市物业管理 ,以防止个别开发商挪用代收维修资金,损害购房者利益。”

为防止被挪用:维修金不许开发商先收,但允许开发商先垫

此前,2013年的《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曾明确,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购买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缴存首期维修资金;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已竣工但尚未售出及尚未交付购买人的房屋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交存。《办法》并未明确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和开发企业暂缓先行交存条件。

在实际房屋交付过程中,由于统一缴纳的费用较多,部分开发商就统一先向业主代收。不过,在操作中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存在时间差,开发商一旦卷款跑路,购房者权益受损。去年,我市曾有极少数开发企业先行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并占用代收资金,结果导致房屋无法办理初始登记,业主无法获得房屋产权

因此,《通知》中规定:已售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足额交存至常州市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交。

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不得代收代交维修资金,但仍可先行垫付,再根据专用票据开具的数额向业主统一收取。

此外,《通知》还明确,购房者如果没有足额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放商也不能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

先行垫付条件:备案销售率低于80%,未售部分可缓交2年

对于由开发企业先行垫付维修资金的情况,通知中也予以了明确说明。

今后,在办理房屋 权初始登记时,备案销售率(按面积计算,含住宅和非住宅。项目分期交付的,备案销售率分期计算)低于80%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尚未售出的房屋首期维修资金可暂缓先行交存。其中暂缓缴存的年限为2年。

在房屋 权初始登记后,项目备案销售率达到80%或销售满2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先行交存项目中尚未售出和尚未交付的房屋首期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 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先行交存维修资金,也将评价作为项目后续销售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这一规定没变:维修资金余额不足应补缴,否则不予过户

另外,2013年出台的《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曾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或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补缴或续筹。业主申请房产转移登记时,也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自2013年9月1日起,市房管局物业管理 对申请转移登记的市区二手房开展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缴工作。该项工作实施一年多来,截至2014年10月共收到2021户补缴的二手房交易维修资金495.92万元,出具二手房足额缴存证明1万余份。 物管轩 金璇

本市现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网点

交款地址 联系电话

延陵中路21号(房产市场三楼) 88123637

和平北路120号(市物管 四楼基金科) 88175981

新北区珠江路128号二楼(新北区 服务 ) 85127193

戚区成济路15号(戚区房屋权属交易 ) 8838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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