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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物管收费新规25日起实施 "空关房"7折优惠

常州晚报  2014-12-10 09:23

[摘要] 近日,市物价局、房管局联合出台了《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实 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费的价格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管收费新规本月25日实施

“空关房”7折优惠,不超过三年

近日,市物价局、房管局联合出台了《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实 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费的价格由业主大会决定。

《实施细则》是在《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补充的,并将于本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变化一:前期物业执行的 指导价,每三年将评估一次

《实施细则》明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 府指导价,前期主要指在成立业主大会前。

据悉,指导价将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实施细则》中新的一条规定是: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将每三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指导价。

变化二:“后期”费用,可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商量决定,指导价只作参考

一旦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普通住宅的物业费标准将由业主大会决定。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确定物业费标准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实际的运营成本、法定税费以及合理的利润给出一个价格,而业主大会也可以通过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价格是否相符等原则与物业公司讨价还价。

对于没有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也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执行相应的权利。

据记者了解,我市已有部分小区在《实施细则》颁布前,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进行了尝试,通过双方协商适当调高物业费用,提升小区的物业品质。

变化三:各项费用的公示,成为必须

《实施细则》实施后,物业公司将每年至少一次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及租金、经营设施等收支情况,以及电梯运行维护费等代收代交费用分摊情况。公示地点也明确为小区内的显著位置。

对于别墅、商铺等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变化四:“空关房”7折优惠,不超过三年

房子买了没住,可以一直享受物业费7折优惠?现行的《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于空置物业收费的优惠期限未有明确规定。如今《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长期空置的物业,可按照本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70%进行缴纳,优惠的 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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