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和车库买卖合同。然而许某认为该公司交付日期超出了合同约定交付日期60日,于是诉至法院。房地产公司认为,高温为不可抗力,应扣除这些天数。近日,金坛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依法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中国常州网讯 许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和车库买卖合同。然而许某认为该公司交付日期超出了合同约定交付日期60日,于是诉至法院。房地产公司认为,高温为不可抗力,应扣除这些天数。近日,金坛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依法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许某先后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套房屋和地下室,总价113万元。双方两次签订合同,约定商品房应于今年3月30日前交付使用,但如遇人力不可抗的其他事件,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其中份合同规定,出卖人需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不超过60日,出卖人按日支付已交付房款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份合同规定,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若出卖人交房,则合同继续履行,双方重新协商交付日期。
今年6月许某拿到房子,他认为这超出了合同约定可延期交付的60天,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该公司称,2013年金坛出现罕见高温,应属于合同约定的人力不可抗的其他事件,自己是贯彻执行高温作业劳动保护规定,扣除高温天气后实际延期交付并不足60天。
法院还认定,实际交付日期为5月30日。
金坛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在建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常规性问题,包括天气等方面因素,有可能影响工期的,均应属于在确定交房期限时应当考虑的范畴。2013年金坛市高温天气确属罕见,达到历史极值,该时间段即使造成延期,应属人力不可抗事件,符合双方约定的据实延期条件。
根据份合同,扣除高温天气后未超过双方约定的60日,故许某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第二份合同规定,出卖人交付时,合同继续履行,双方重新协商交付日期。故许某要求解除该份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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