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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公租房管理规定修改:可提公积金支付房租

常州日报  2013-11-28 00:30

[摘要] 常州市2009年7月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上级政府及部门对公租房制度体系的确立,常州市原有公租房办法在概念、保障对象、优惠政策、后续管理等方面出现滞后。为此,现作修订。

记者26日获悉,《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作修订,12月13日起施行。

常州市2009年7月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上级政府及部门对公租房制度体系的确立,常州市原有公租房办法在概念、保障对象、优惠政策、后续管理等方面出现滞后。为此,现作修订。

新的《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分级保障、规范管理”的发展原则,明确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一种家庭,两种人群”,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对公租房建设、筹集、申请、租金、管理、退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关于申请对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须上报家庭财产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该类家庭申请公租房的资格条件,《新办法》增加了“上报家庭财产”一项。即该类家庭申请公租房时,除了要求户籍、收入、住房条件外,还须上报家庭财产信息,并书面同意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核实申报信息,民政部门还将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准。

据悉,有关“家庭财产”的标准,目前尚在制定中,待《新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后可见分晓。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用人单位申请公租房

《新办法》首次明确了将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市区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为:一是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二是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同时明确,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应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报送。

在公租房申请中,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须真实。《新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6种情形:不能申请公租房

《新办法》增加了不能申请公租房的6种情形:

一是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

二是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住房;

三是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

四是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五是在本市已经领取房屋征收补偿金未满5年;

六是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租金、租期、物业费

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物业费、电梯费由承租人负担

《新办法》明确了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租金标准控制在同类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调整、发布。由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新办法》还明确,公租房小区与其他普通商品房小区一样,实行物业管理和长效管理,为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租赁期内的物业费、电梯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

《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王惟佳表示,从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支付公租房租金,有利于减轻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各类开发园区、企业吸引人才。

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对新就业人员续租期限定为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关于期限及退出

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新办法》强化了公租房租赁期限及退出,对公租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租赁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对新就业人员续租期限定为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租房承租期内,承租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报告并退出所承租的公租房。公租房承租期内,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购买住房、另行租赁房屋或者不在本市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租房。

承租人有7种情形之一应当退回公租赁房

《新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有7种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租赁房。包括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申请资格,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负法律责任

《新办法》第七章明确了不当申请法律责任,对公租房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申请资格、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承租人按照规定应当退回而拒不退回、以出租公租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以及公租房保障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关于公租房建设

公租房建设:9个资金来源

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净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商业银行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房源筹集7种渠道

公租房房源包括7种:一是市、区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社会化收储(租赁)的住房;二是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三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四是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五是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六是闲置的直管公房;七是其他可以用于公租房的房源。

给予公租房建设主体4项优惠政策

《新办法》给予公租房建设主体4项优惠政策:公租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租房的筹集和运营享受税收优惠;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且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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