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从市国土局获悉,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近日联合出台《常州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实施意见》(常国土资发【2011】66号文),进一步规范常州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工作,以有效遏制开发企业随意改变容积率,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记者从市国土局获悉,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近日联合出台《常州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实施意见》(常国土资发【2011】66号文),进一步规范常州市市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工作,以有效遏制开发企业随意改变容积率,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房地产企业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追求利益化,往往会以各种形式及理由改变出让时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特别是改变容积率,调整地块允许建造建筑面积。但由于容积率管理涉及规划、国土等多个部门,可能存在人为自由裁量情况,导致补交出让金情况不够统一,形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和廉政风险隐患。
意见结合《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常国土资发【2010】204号)及《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00号)两文件规定,对容积率调整的确定方法、操作程序、楼面地价、评估基准日及评估方法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各种不同情况的超容积率提出了不同的处置意见。
其中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评估基准日楼面地价乘超建的建筑面积计算;应补缴的出让金应在评估基准日60日内缴纳,超出时限,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缴纳滞纳金;评估基准日超过出让成交日2年的,楼面地价应重新评估,按照评估的净地楼面地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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