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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结算规定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09-07-08 09:00

通知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15号)精神,参照兄弟城市的做法,现将2009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拨付实行“按户补贴、批量结算”的方式,自2009年 7月开始,每月10日---20日集中受理。

二、 结算时,由开发企业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结算表》及清册,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经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合同、《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到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处办理补贴款的结算手续。(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产业发展处具体地址为:市行政中心2号楼B座433房间,联系电话:85682875)

三、期房项目结算时,考虑到退房等特殊情况,预留总结算房款的10%作为风险金,待申请家庭办理好产权后再统一结清。

四、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单位,经国土、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开发单位与房管局签订抵扣协议,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抵扣欠缴的土地出让金。

五、 新北区、武进区范围内申请人的补贴款结算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结算时间和方式等由区政府确定。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2009年7月6日

(以上通知来源于常州房产管理局,由常州搜房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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