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定金都付了,怎么不卖房子给我?”日前,市民王先生来到金坛区市场监管局西城分局投诉某房产公司。看着手中作废的定金收据,王先生满腔愤怒。
“定金都付了,怎么不卖房子给我?”日前,市民王先生来到金坛区市场监管局西城分局投诉某房产公司。看着手中作废的定金收据,王先生满腔愤怒。
原来,去年8月,王先生看中该房产公司的一套毛坯房,看房当天就交了2万元购房定金。房产公司开具收据,并和王先生口头约定:一周之内到售楼处交纳购房首付款、签订购房合同。但不知为何,王先生一直没去房产公司办手续。直到今年2月,王先生来到该房产公司,却被告知房子已经卖掉,因为是王先生违约在先,定金不予退还。对此,王先生十分气愤。
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详细了解了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解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房产公司退还王先生定金2万元。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但在实际中,由于口头协议举证难、证人证言随意性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难。金坛区市场监管局建议广大市民在确立具有金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限较长等的合同关系时,尽量采用书面合同,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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