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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17位农户将土地出借17年 要求返还竟遭拒绝

常州日报   2018-02-07 08:49

[摘要] 近日,溧阳市社渚镇乘马圩庙西组17位农户将一面写有“维护正义援助弱势”的锦旗,送到了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感谢他们的鼎力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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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溧阳市社渚镇乘马圩庙西组17位农户将一面写有“维护正义援助弱势”的锦旗,送到了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感谢他们的鼎力相助。

事情得从1999年说起。当时,17位农户将22.49亩土地交给本组村民吴某经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约定。吴某随后将土地开挖成鱼塘,从事水产养殖。后因养殖亏损,2002年9月,吴某将鱼塘整体转让给了邻村村民张某继续养殖,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不过,吴某和张某签订协议时,并未告知17位农户,更未征求他们的意见。

2016年,因统一规划,鱼塘被平整为粮田,在此期间,17位农户向张某提出返还土地的要求,但张某以鱼塘是其出资转让而得为由,予以拒绝。吴某则称,鱼塘转让给张某后,已经与其无关。无奈之下,农户来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援中心在审查其相关材料后,为农户办理了申请手续,并指派王律师承办该案。

王律师立即会见农户们了解情况,并赶到村委调取相关材料,时间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王律师提出:首先,1999年,农户将土地交给吴某经营时,双方没有对流转形式及期限作出约定,不具备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要件,应该认定为不定期转包方式。其次,吴某将鱼塘转让给张某养殖时,未经农户授权同意,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农户对双方协议不知情,该协议对农户应不具有约束力。第三,土地属于庙西组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应是该村村民享有。作为邻村人的张某不具备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格。

去年8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作出裁决,张某返还22.49亩土地给农户。张某对裁决不服又诉至溧阳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赵海琳 庄奕)

由于国家土地政策变化以及过去不少村民对土地价值认识不足,村民因各种原因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给别人使用的情况很多见,有的甚至已经超过20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特别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赋予了更多的权益,百姓对农村土地的价值有了新的认识和关注,因此,近些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呈现增多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其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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