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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小区违法灯光广告牌照居民家 房管局介入

常州日报  2017-03-23 08:00

[摘要] 近日,网友“zzztio”在常州本地网络论坛发帖——《请秉公执法拆除违建,怡康花园小区违法灯光广告牌直照居民家》,称常州天宁区怡康花园小区25幢一楼商铺永诚房产在没有经过任何审批、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安装灯光广告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近日,网友“zzztio”在常州本地网络论坛发帖——《请秉公执法拆除违建,怡康花园小区违法灯光广告牌直照居民家》,称常州天宁区怡康花园小区25幢一楼商铺永诚房产在没有经过任何审批、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安装灯光广告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zzztio”称,该灯光广告牌他家阳台,正面距离他家窗户不到10米,晚上点亮后,全LED灯泡直接照亮他家,一家人不胜其扰。他曾向城管12319热线电话投诉,一名自称城管工作人员的便衣男子到现场勘查后,不仅没有阻止广告牌安装,还表示,小区内的广告牌不归城管管理。怡康物业对此则表示无能无力,只能帮助协调。

记者从帖子中的照片上看到,该户外广告牌尺寸不小,的确正对着发帖人家的阳台,白天亮灯时已经非常明亮。下午6点商铺内开灯,店内灯光与广告牌灯光形成鲜明对比,店内灯光较暗,广告牌灯光则高了好几个亮度。

针对这一情况,记者与天宁区城管部门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城管部门无权对小区内部的店招设置进行审批,对小区内部的广告和店招查处也无法可依。

那此类情况该怎么处理呢?城管工作人员说,《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对方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所得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城管部门表示,“永诚房产”作为一家房屋销售、租赁中介机构,其在小区共用部位设置店招广告的行为应视为其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对于此类小区内部利用共用部位经营的行为,根据《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建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上述条款来进行管理。

记者随后从天宁区房管局获悉,目前,房管部门已经积极介入此事的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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