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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公积金个贷政策调整:90平以下首套房高贷120万

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   2015-01-05 00:00

[摘要]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和互助作用,并结合 国家机关实际,现就调整 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和互助作用,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4〕45号),结合 国家机关实际,就调整 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前提,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高额度仍为80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按照《关于加强 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综合确定。

二、贷款额度不再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三、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职工可以提供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出具的缴存证明,经审核确认属实的,缴存时间可根据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对于 国家机关因公派驻外地,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持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出具的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贷款。

五、取消由开发商或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方式1.5‰的担保服务费。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资金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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