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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不破租赁"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引发法律纠纷

大江网-新法制报   2012-04-19 07:49

[摘要] 2010年1月15日,刘齐云与供贸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所有的门面房一间租赁给刘齐云经营,年租金为8000元,支付期限为每年1月20日前,租赁期限为3年。

□案情

2010年1月15日,刘齐云与供贸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所有的门面房一间租赁给刘齐云经营,年租金为8000元,支付期限为每年1月20日前,租赁期限为3年。

合同签订后,刘齐云按约向该公司支付了租金。2011年2月,供贸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决定将该门面房出卖,并向社会发出拍卖公告。

同年5月,钟子敏以1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买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钟子敏将房买下后,打算自己在该店面经营,遂要求刘齐云尽快搬出。

刘齐云对此不同意,他认为自己的店已经走上正轨,遂提出拒绝。

作为现在的房东,钟子敏以刘齐云侵犯其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齐云立即从该店面搬出,并赔偿其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刘齐云与供贸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作为承租人的刘齐云依合同约定取得了房屋的租赁权。

此案涉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规定说明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因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导致租赁合同失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即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必须原属有效且因期限未满而仍将有效。这样,当出租人将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时,在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2.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应该在租赁期间。在本案中,刘齐云与供贸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该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为3年,而发生纠纷时仅履行1年有余,期限并未届满,因此符合上面个条件。另外,钟子敏取得门面房所有权的时间也在租赁期间以内,故本案符合“买卖不破租赁”产生效力的条件。

所以,对于门面房的新主人钟子敏而言,仍要受到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制约,其对房屋的使用权仍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等到房屋租赁期满后,才可要求刘齐云搬出。法院判决驳回钟子敏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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